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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不离“四机构”

2000-03-08 来源:生活时报 晓利 我有话说

房产交易过程中一般有四种机构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房产交易实施公正合理的监督与鉴证。

中介公司: 其作用是在交易前联络买卖双方并将地产商详细的情况经过了解后做出评估报告交给银行审核,之后再为购房者的疑虑和问题作必要的解释与回答,充当咨询顾问。经过中介公司的工作,地产商在购房者眼中的信誉会有所提高,双方对交易的进度反而会更加积极。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后结束业务,所以,它只对交易双方获取的信息负责,并无风险承担与分配的能力。

担保公司: 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如需办理一些按揭贷款手续,为了使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对自己的信誉度感到满意,购房者可以委托担保公司出面办理该方面的事宜。担保公司可以用委托人的房屋向贷款方做抵押并在此后对委托人的还款能力实施监督。当供贷的一方负担不起时,担保公司可以建议他将房屋转卖或实施其它方法来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偿还义务。因此,担保公司附带有一种后置作业,但风险较低,它的主要作用是对融资的金融机构负责。

保险公司: 购房者在买房时如有担心或疑虑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便放心地将自己的资金交与房地产商。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投资项目详细审核后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对其投保人即购房者负责,运用大多数法则补偿购房者的相应经济损失,为他分担由意外引起的风险。但应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所能做到的是赔钱了事,而非完工交屋,并不能直接解决购房客户在购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公证处: 如果在房产买卖中遇到产权纠纷,公证处的公证无疑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与以上三个机构不同的是,公证处属于国家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其在房地产交易中可以担任的角色是在买卖双方谈定款项时,委派公证员亲自到场,鉴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有效的文件,监督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并在此之后出具一份公证声明,使其产生法律效力,为委托双方今后的其它相关交易开出一份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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